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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写“<p>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九十条</p><p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》第六十四条</p><p>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,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**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。</p><p>在街道、广场、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、健身等活动,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、时段、音量等规定,采取有效措施,防止噪声污染;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。</p><p>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、健身等活动的区域、时段、音量,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。</p>”

以下是改写后的文本: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,噪声敏感区域如住宅区的噪音管理尤其严格。除非遇到紧急情况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许可,一般禁止在这些区域使用高分贝的广播喇叭。 在公共空间,如街道、广场和公园进行娱乐、健身活动时,参与者必须遵循公共场所管理者的指导,包括指定的活动区域、时间限制以及音量要求。务必采取措施以防止产生过度噪音,不得擅自使用音响设备产生过大的声音。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有权设定娱乐和健身活动的时间、区域以及音量标准,并可能通过安装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来强化管理,确保环境的安静与和谐。 [2024-04-12 18:37:00 | AI写代码神器 | 148点数解答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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